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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支持农业农村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5    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区支持农业农村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意见》已经八届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5日

  市区支持农业农村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意见

  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定不移推进城乡一体化全面打造乡村振兴示范地的意见》(嘉委发〔2018〕11号)和《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激发体制机制新活力打造农业绿色发展新高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委办发〔2019〕14号)精神,为更好发挥公共财政在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中的作用,积极推进乡村振兴,深化城乡融合,实现农业产业兴旺、农民生活富裕、乡村生态宜居的目标,在整合现有市区财政支农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本意见。

  一、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

  (一)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经省以上批准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市财政承担50%的地方配套资金。经市批准立项的农村河道综合整治、水系连通等项目,市财政按实际投资额承担三分之一的建设资金。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市财政对引入的社会资本按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的25%给予贴息补助。

  (二)支持农业发展平台建设。对市本级农业经济开发区在启动、建设和验收三个阶段通过阶段考核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00万元项目建设资金补助。对处于农业经济开发区以外,经认定的农民创业创新孵化园,给予250万元项目建设资金补助。对通过省级验收的现代农业园区等所在区、特色农业强镇所在镇(街道),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元、150万元项目建设资金补助。对新建的现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按照投资额的15%给予项目资金补助。

  (三)支持“十百千”示范创建。大力开展乡村振兴示范镇、示范村和示范点创建工作,推动全面打造高质量乡村振兴示范地。对申报获批列入“示范镇”创建名单,并达到建设要求的,市财政连续三年按照1000万元/年的标准给予项目建设资金补助。对处于“示范镇”外,成功申创“示范村”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项目建设资金补助;“示范点”由市级相关部门组织认定并负责给予项目建设资金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高于10万元/个)。

  二、推进三产融合发展,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

  (四)支持粮食生产和高效创建。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内的农业机械,市财政承担50%的地方配套资金。扶持培育旱粮规模经营主体,市财政对一季旱粮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主体,在省财政补贴基础上,增加每亩40元补贴;对在“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50亩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种植主体,在省财政补贴基础上,增加每亩20元补贴。对经实产验收评选的常规晚粳稻高产示范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市财政分别给予2.5万元、2万元、1.5万元奖励;对常规晚粳稻高产攻关田面积1亩以上,且验收亩产超过700公斤的前五名各奖励1万元。

  (五)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整合耕地保护、秸秆利用、统防统治、农业面源污染、绿色防控、科学施肥等支农资金,按照“清洁化、生态化、景观化”要求开展田园环境综合整治,市财政按照每年不超过4000万元的额度给予区级财力补助。大力发展“稻渔共生”综合种养模式,对新增田埂改造、围网建设等田间工程用于稻渔综合种养的,市财政给予实施主体200元/亩一次性项目建设资金补助。鼓励养殖尾水处理,对尾水进行净化处理的,给予一定补助。

  (六)推进农业品牌化发展。对经“三品认证”并新获得市名牌农产品的,市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三品认证”并新获得省名牌农产品的,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复评获得省、市名牌农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差额奖励;对新通过国家级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或国家级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认定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禾城好米”振兴,对评选出的金奖产品和优质奖产品分别给予1.5万元和1万元奖励。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市域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按市政府要求设立的常年性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运营补助。

  (七)支持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对国际一线农业品牌企业、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等来嘉投资兴业,国际一流的农科、农研、农创团队等来嘉创业创新,以及有情怀的工商企业回乡兴业、回归农业、回报农村等符合要求的项目,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重点支持。对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本地农产品,线上年销售收入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农业经营主体,市财政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智慧农业、物联网建设(生产设施除外)的,按建设投入金额的2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经营主体新建、改造经营设施(包括冷链系统)实际投资额达到50万元(不含土地款)以上的项目,市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实际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从事农产品连锁经营的主体新开设的经营网点,单店面积在100㎡、500㎡、1000㎡以上且生鲜农产品经营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前三年每年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补助。对具有公益属性的大型农产品流通交易市场建设,按照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市场经营主体建设的各类追溯体系,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市财政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地方配套部分以及水稻、小麦、大麦、油菜等险种农户自负部分的50%。对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基础上开展附加商业性农业保险,以及创新开展农用机械综合保险等相关涉农保险的,市财政承担25%的保费。

  三、拓宽经营性收入渠道,推进低收入农户全面小康

  (九)推进低收入农户产业增收。对低收入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租赁土地期限在5年以上的,按租赁土地面积市财政给予每亩400元一次性租金补助。对从事蔬菜生产1亩以上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500元一次性补助。对从事水果生产1亩以上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1000元一次性补助(同一地块,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在承包地上新建大棚用于开展蔬菜、花卉、瓜果、食用菌等生产的,按简易大棚每平方米4元标准、单体钢架标准大棚每平方米8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低收入农户创办农家乐(民宿)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低收入农户开设网店给予网络资费全额补助。扩大扶贫贷款认定范围,对低收入农户的扶贫小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补助。

  (十)建立低收入农户帮扶机制。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吸纳低收入农户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市财政按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补助。鼓励和支持低收入农户从事发展来料加工,对从事来料加工的低收入农户,按来料加工实际收入的10%给予补助,对吸收带动低收入农户参加来料加工的经纪组织和经纪人,按所发加工费的5%给予补助。

  四、推进美丽乡村扩面,提升农村景区化水平

  (十一)支持美丽乡村示范创建。对列入美丽乡村精品线创建计划并全面完成建设任务,且满足沿线两边可视范围内集镇、农房、田地等整洁美观要求的,市财政给予每条精品线1500万元以内的项目建设资金补助。对列入美丽乡村精品示范村、精品村创建计划并全面完成建设任务的,分别给予每村1000万元、200万元以内的项目建设资金补助。对列入美丽乡村精品线、精品村提升计划并全面完成建设任务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200万元以内的项目建设资金补助(不超过投资总额的40%)。对已创建成功的美丽乡村精品村、精品示范村给予20万元/年·村的长效管理资金补助。对被评为3A、2A、A级景区村庄的,分别给予每村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以内的奖励。市财政对列入市本级气象防灾减灾标准村(社区)创建计划并完成创建的,给予每村(社区)1万元补助,认定为省级防灾减灾标准村(社区)的,再给予1万元补助。

  (十二)推进农村绿化造林。对新认定的省“一村万树”示范村、推进村,市财政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森林乡村”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的“浙江省森林城镇”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的全国、省生态文化基地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十三)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支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市财政给予每个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点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不超过财政资金总投入的40%),给予每村5万元/年的运维经费补助。对村(包括农村新社区)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和优美庭院建设并经过考核达标的,市财政按500元/户(户籍户数)标准给予所在村一次性环境整治费补贴。

  (十四)支持美丽乡村向美丽经济转化。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美丽经济,积极创办公司或引入市场主体开展村庄运营,对通过验收的村,市财政每年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运营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五、推进新型主体培育,提升农业法人化水平

  (十五)支持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对市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农业生产、服务项目设施建设的,市财政按投资规模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项目建设资金补助。

  (十六)支持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发展。对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数字经济、环保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市财政对设备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市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家、省、市农产品展销会所发生的摊位费,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参加市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外展会每个主体每次补助1万元。市财政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省级、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七)支持农业服务组织发展。支持农资统一服务,对符合布局规划、统一配送、规范运营、废弃物有效回收要求,通过审核认定的农资经营门店,市财政给予2.5万元/家一次性补助。对通过考核认定,实现农资经营规范化、管理长效化的农资配送中心,市财政给予5万元/年经费补助。对市本级参与“禾城好米”振兴计划,实行粮食统一经营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市财政按经营面积给予20元/亩·年奖励。对农业担保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现代农业园区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和种养殖大户提供担保,年担保月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金(入会金总额)1倍(含)以上的,市财政按其年担保月均余额的0.5%~3.0%给予风险补偿〔累计风险补偿不高于注册资本(入会金总额)的30%〕。

  六、推进农业人才培育,提升农业科技化水平

  (十八)实施农民素质提升工程。深入推进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市财政对参加初级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4天32学时),人均500元以内的按实补助;对参加中级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5天40学时),人均1000元以内的按实补助;对参加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证书的,人均250元以内的按实补助;对参加农业专业技能培训,人均200元以内的按实补助;对农民参加农业类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的,按学费的40%给予补助;对高级农村实用人才出境培训,按费用的30%给予补助。

  (十九)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大力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与示范推广,促进农技供需对接和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市财政对优势良种选育、标准化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新品种展示示范、种业主体品牌市场推广和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七、其他事项

  (二十)强化支农项目准入和涉农资金管理。各项目申报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准入管理,对列入“信用中国”(浙江嘉兴)网站严重失信名单的项目单位,取消其财政补助项目申报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骗取、滞留财政补助资金。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停拨资金,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视情节严重,列入“信用中国”(浙江嘉兴)网站严重失信名单。本意见中涉及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区级财政给予不低于1:1配套。有关中央财政、省财政要求市财政配套的刚性支农扶持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如有重复则从高执行。

  本意见适用于市本级,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支持现代都市型生态农业和农村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意见》(嘉政发〔2017〕36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深入推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2019~2021年)的通知
下一条: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9年度全市工业、开放型经济和金融重点目标任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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