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定不移实施全面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首位战略及“12410”总体思路,进一步强化服务业重点企业引导培育、重大项目招引推进、重点平台载体提质创优,进一步培育壮大商贸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金融服务、物流服务、健康服务、文创服务等重点行业,加快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努力打造长三角现代服务业高地,结合嘉兴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促进服务业集聚发展
(一)支持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鼓励在全市“万亩千亿”产业大平台、高新园区、城市功能区、特色小镇等区域建设一批以软件与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检验检测、人力资源服务、智慧物流、现代金融、商务总部、创意设计、节能环保等为主导产业的市级专业型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对每年考核进入同类园区前2位的,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对专项评价排在全省前3位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楼宇平台做精做强。开展星级楼宇评定,对新认定的五星、四星、三星级楼宇,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建立楼宇运管企业绩效奖励机制,对楼宇年税收总量(不含房地产)首次超过1亿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连续3年年税收总量(不含房地产)超5000万元(不含房地产)且税收总量增速超过10%的,给予楼宇运管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持续推进服务业强镇(街道)发展。根据镇(街道)服务业发展竞赛评价办法,对排名前10位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服务业强镇(街道)试点相关项目的建设。
二、支持服务业类平台建设
(四)培育壮大互联网平台企业。对上一年度交易额超过5亿元(云计算、大数据类型平台年度的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且交易额近两年同比增速均超过30%的互联网平台企业,经认定后,给予20万元的奖励。每年奖励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不超过10家。
三、扶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
(五)扶持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建设。对企业在金融、科技、物流、信息、商务等领域新增投资项目或采用融资租赁形式新购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不含交通工具),竣工验收后给予投资额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扶持生活性服务业项目建设。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托幼、母婴、康复等生活性服务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投资额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七)支持服务业企业规模上台阶。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0亿元、20亿元、10亿元且实现税收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八)支持领军型企业加快发展。对支持的八大行业,根据行业主营业务收入排名和增速,每年评选认定20家领军(创新)型企业,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可用于激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科研创新团队。
(九)支持高成长企业加快发展。对支持的八大行业,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均超过15%且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或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均超过15%且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的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每年奖励的企业不超过15家。
(十)支持企业开展质量品牌标准化建设。对获得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商标品牌示范(知识产权示范)、老字号等品牌的经营主体,按照国家、省、市三个级别,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际、国家认证认可(标准化试点)的单位,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5A、4A、3A、2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订或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团体)、地方标准(规范)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十一)鼓励工业企业主辅分离。鼓励工业企业将企业内部的物流运输、投资服务、批零贸易等非主营业务分离。对分离出的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000万元和2000万元的(其中批零贸易类企业须超过20亿元、10亿元和5亿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从获奖次年开始,对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15%的企业,给予不超三年每年10万元的奖励。对实施主辅分离且不新增企业用地的,可在考核年度亩产税收指标时,将分离出的服务业企业税收,计入制造端企业的税收。
五、大力招引总部型企业
(十二)招引总部型企业。瞄准世界500强、全国500强、民营500强、行业100强企业,集聚一批银行、证券、保险、设计、会展、文创、广告、咨询总部型(区域总部)企业。对总部型企业的副职以上高管人员,参照高管人员个人薪酬形成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存部分,给予不超过100%的奖励,每人连续奖励最高不超过3年,每个总部型企业每年奖励名额不超过10人。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总部型企业,年度地方留存入库总税收增长10%以上的,给予增长10%以上部分100%的奖励,连续奖励最高不超过3年。
(十三)集聚高端总部型企业。对具有较高国际知名度,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拥有关键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对全市服务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作用,能够创造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落户奖励或税收增长奖励。
六、鼓励服务业改革创新
(十四)鼓励服务业企业创新发展。鼓励服务业企业发展平台经济、分享经济、体验经济和创意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对支持的八大行业中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试点)的园区(企业),分别给予申报主体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海河联运发展,对与嘉兴港开展集装箱海河联运业务的企业,根据规定给予补贴。对新开辟的近洋集装箱航线的航运企业给予100万元的补贴,最多补贴2年。鼓励现代会展业发展,按照展会评定的级别,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开展服务业行业协会(商会)评价,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十五)发展夜间经济。开展夜间经济特色街区、夜间餐饮示范名店、夜间购物示范名店、夜间文体休闲示范名店的评选,对入选市级夜间经济特色街区的,根据投资额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对入选市级示范店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
(十六)支持智慧商圈建设。对开发数字化智能营销系统并能准确统计全体商户经营业绩的大型商超、大型专业市场、特色街区、高品质步行街等经营主体,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3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启用数字化智能营销系统的商圈,年营收增速超过15%的,给予经营主体10万元的奖励,连续奖励最高不超过3年。
七、创新服务业引导投入机制
(十七)加大政府产业基金支持力度。将现代服务业发展作为政府产业基金重点支持方向,引导推动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支持服务业新兴产业和高端产业发展。根据市场化原则,利用政府产业基金支持服务业大项目的引进、落地,支持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中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企业。
八、大力培育服务业发展人才
(十八)培养服务业高级管理人才。紧扣现代服务业发展目标,围绕服务业发展紧缺行业,加大人才招引培育力度。依托大院名校资源,举办服务业高级管理人才研修班,提升服务业企业家创新管理能力,培育一批创业型、领军型服务业人才,研修班费用从市级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九、其他事项
本意见适用于市本级,若同一事项符合省、市政府出台其他政策(含本意见)的多条奖励扶持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各县(市)、嘉兴港区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中涉及市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除第十二、十三条外,区级财政给予不低于50%的支持。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涉及2019年度未补助的项目,依照原政策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6〕28号)同时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