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能级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质效,充分发挥其集聚创新要素、促进成果转化、引领产业发展等方面优势,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聚焦我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创新发展需求,坚持市县联动、一体布局,坚持量质并举、质量优先,突出体制机制创新,注重激励约束并举,强化政策引导保障,推动全市新型研发机构科学化布局、体系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形成具有嘉兴特色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模式,为高水平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强劲动力。
(二)功能定位。新型研发机构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科研组织,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特征,可依法注册为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包括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和独立法人企业研发机构,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与科技领军人才(团队)、高校、科研院所或行业龙头企业签约共建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其中独立法人企业研发机构是指围绕我市重点产业规划布局,由行业龙头企业牵头建立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
(三)发展目标。到2028年,全市累计建设新型研发机构60家,其中省级12家、市级25家,形成“省级—市级—县(市、区)级”新型研发机构梯度培育体系,争取纳入全国重点实验室体系3家以上,机构数量、质量、效益同步提升;累计引进一流创新人才和团队50名(个),集聚科研人员5000名,在重点领域取得一批重大原创性科研成果,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研成果。
二、重点工作
(一)统筹布局建设。强化科学规划和统筹推进,编制全市科创平台建设发展规划。聚焦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市“135N”先进制造业集群体系建设,以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为主线,以做优存量、引建增量、提升质量为目标,支持各县(市、区)创新体制机制,通过“重点支持一批,巩固发展一批,整改提升一批”做优存量新型研发机构,通过联评联审规范引进、新建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通过发挥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南湖实验室、北京理工大学长三角研究院(嘉兴)等新型研发机构龙头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新型研发机构整体建设质效,加快建成与全市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研发机构体系。
(二)优化治理模式。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投管分离”的实体化运营模式,鼓励设立以成果转化为核心功能的多元投资混合所有制运营公司,非企业化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组建公司化的实体运营机构。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立健全面向产业创新的自立科研项目管理机制,实行“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新型项目组织方式。指导新型研发机构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建工作职责,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三)激发人才活力。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立市场化用人机制,探索构建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主要标准的人才评价导向,丰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薪酬制度,提升集聚国内外一流人才的能力水平,加快形成由顶尖人才(团队)、领军人才(团队)等领衔的高水平创新人才队伍。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以综合性试点形式深化“授权松绑”改革,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采用双聘、兼职、派驻、轮驻等形式组建科研团队,推广科技人才项目经费包干等做法,给予人才(团队)充分自主权。
(四)提升创新水平。坚持“专、精、尖”,聚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新型研发机构以目标导向开展有组织科研,支持探索“项目经理人”制度,强化科研任务目标、资源和时间节点管理,提高科研绩效。完善重大任务需求凝练机制,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加强与企业、园区、高校等紧密对接,共同凝练科学问题、甄别关键技术、形成任务清单。构建链主企业牵头的创新联合体攻关模式,支持优势企业牵头,联合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校院所、上下游企业等组建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联合体。
(五)推动成果转化。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等成果转化公共平台,提供二次开发、工艺验证、“中试熟化”等服务。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激励制度,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助理岗,建强技术经理人队伍,通过实施开放许可等方式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或与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合作,加快导入技术成熟度高、产业化可行的科技项目并在嘉兴开展转化孵化。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探索开展“先投后股”科技成果转化试点改革,探索“贷、保、投”联动科技金融服务机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六)健全评价机制。完善以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对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分层分类评价,围绕成果质量、创新价值和实际贡献,突出对科技成果转化和重大科技成果的评价,建立符合科研特点和规律的等级考评机制。推进评价结果市县两级互认,减少一般性重复考核。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将年度评价结果作为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营的重要依据。建立优胜劣汰、有序进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对符合条件、机制完善、成效明显的给予重点支持;对体制机制运行不顺畅、成效差的,予以动态调整。
三、政策支持
(一)加大财政支持。建立财政资金支持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机制。对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不含协议期内的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分档择优予以奖励,其中,市级奖励资金在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加强人才支持。创新“全时人才”认定与支持机制,采用“试点先行、逐步推进”方式给予符合条件的人才相应“全职待遇”,助力新型研发机构打破户籍、地域、身份、人事关系等制约引进集聚高水平创新人才,提升创新策源能力。探索推广人才多重身份的“多机构共引共用”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双聘人才,跨主体、跨区域申报各级人才计划。逐步给予新型研发机构专业技术职称自主评价权、市级人才计划自主评审权,推广研究生“分段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能力。实施“博士共享工程”升级版,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人才兼职创新、在职创业,提升科技服务能力。
(三)强化项目支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以及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等各类政府科技项目;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加入国际科学研究、国际产业技术研发、国际标准制定等国际组织。对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筹资金内部立项的科研项目,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由县(市、区)科技部门推荐至市科技局进行项目立项。鼓励有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参与省科创母基金遴选,推动社会资本投资新型研发机构孵化企业和项目。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在决策引进、落地建设和推进运营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应当将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作为提升区域创新体系效能的重要内容,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工作机制,做好资金、人才、平台、空间等方面的协调和服务等各项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将推动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纳入对市级部门和县(市、区)综合考核内容。市科技局做好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指导管理工作,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引进评价、落地建设、经费保障、政策享受等相关工作。涉及财政支持的,市本级由市、区各承担50%,各县(市)、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由属地财政全额承担。
(三)加强监督管理。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原则,明确新型研发机构举办单位、理(董)事会、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定位。各县(市、区)对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服务,做好考核评价工作。
本意见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6日